竞争之下的薪酬机制 April 07, 2008
在过去,人们通常比现在更为广泛的认为,如果交由市场来完成,在竞争市场上,工人的薪酬机制是高效的。当然,这存在一个重要的假设:指定的工会,关于最低薪酬规定的立法,反对就业歧视的立法以及其他雇佣规定。但那些规定对于公司的巨头和专业人士的雇佣并没有显著的约束力,这就是我要涉及到的一类人的薪酬。只要雇佣一方处于如同现今多数充满有力的竞争的市场上,而不是自然垄断(在整个可行产出的系列中规模经济具有可得性)的市场,事实上自然垄断越来越少见了,我们就不应该相信公司里的巨头,专业人士以及精英成员至少会得到高效的报酬吗?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理论和证据都逐渐显示,执行高效的巨头以及专业人士的薪酬计划是很困难的,而且交由给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来完成实际上不可能。
长久以来一直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比起公司股东来,那些巨头们对风险更加的反感,原因在于,前者可以通过持有多样化的证券投资组合来消除具体到公司的风险,而后者不能,一旦公司破产,他们所拥有的公司人力资本就会消失于无形。过去一直认为,其解决办法在于把认股权作为巨头们薪酬的组成部分,以期巨头们的利益动机能和股东们保持紧密一致。确实如此,巨头们会因此承担更多的风险,但是比起薪酬里不包括认股权的情况,他们的总薪酬更加丰厚。可以推测的是,公司由于额外薪酬支付所产生的成本,将由巨头们(利益驱动下的)使股东收益最大化带来的受益而抵消。
然而我们开始意识到,认股权的授权会使公司巨头们承担超出股东们所预期的风险。假设巨头们对于风险的承担并没有得到以高薪酬和更多的认股权为形式的补贴,而是正常退休,所得到的相对孤立并没有受到公司股价的影响的收益。而现在,对于风险,他们可以实施套期保值,他们私底下的利益担忧被解除,因此可以在公司的经营中承担更多的风险。也许这就是近年来股市泡沫的一个原因所在—一个是2000年高科技股的狂潮,另一个是今年次贷市场崩溃以及随之而来的信任危机。这既是一贴防护剂同时又是一个诱饵。之所以是一个诱饵是因为随着泡沫市值的急剧上升,一个在泡沫升至最高峰之前退出的投资者会闲置大量的资金。要是当初他为最终可能的泡沫崩盘做好了逃离准备,是相当不情愿那么(退出)做的。
董事会可以制定出旨在限制风险项目诱惑的薪酬计划,然而他们无心此事。董事会易于被CEO和其它公司的巨头们所支配,这个阶层深信薪酬顾问对董事会所推荐的一揽子薪酬计划并对高薪酬相当感兴趣。董事会作为一揽子计划的接受者,因此认为公司的CEO应该得到高额的薪酬。
关于自由市场给巨头薪酬加速推进的趋势带来的缓速效果并不明朗。一个大公司的CEO和其他高层的薪酬只是公司总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薪酬的休整不可能成为有力的竞争武器。但更为重要的是,竞争对手会拥有怎样的治理结构来通过跨越我所讨论过的障碍以完成其休整?私人股本企业可以看作部分答案,它仅仅拥有少量的股东,加之其董事会成员除了核心福利之外还有其他的利益,使得没有必要委托其以薪酬计划。这仅仅只是一部分的答案的原因在于:想要或者有能力和经验像私人企业家一样活跃参与的出资者很少,以及有很多由一些企业投资者掌控的运作高效的大企业。同时,只有在那些以传统的董事会掌控企业的形式运作的企业。大量的自有资本才能得以成功运作。
这里有另外一个关于薪酬方面效率的例子,也存在于一个高度竞争的经济领域:律师事务所的定价实例。罕有例外,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律师在案件上或者其他相关项目上花费的小时数向客户收费。也就是说,他们计费的基础,在于投入而不是产出。当产出难以测评的时候,这是明智的,而往往由于诉讼的不确定(在非诉讼实例中,存在着法定的和事实的不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产出成了关键。事实上,律师事务所丢掉一场官司并不说明其工作没做好;输赢的双方可能都做得一样好—律师是不能控制结果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给客户关于律师素质的绝妙建议,因为这里有一些律师本身不可见的素质的替代指标,比如教育和职业经历。客户对于律师是否在案件上花费了额外的时间并不能做出轻易的判断,经过长期的积攒起来的极具说服力的记录,结果出现了律师事务所花费的时间超出了一个均衡点的趋势,在该点,律师所花费额外时间的边际收益等于客户的边际成本。年轻的律师通常觉得他们被指派的工作给客户的利益不大却增加了公司的收入,因为公司对于其律师时间规定的费率极大地高过那些时间的成本。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高额营业额部分地归功于年轻律师由于被指派了相当分量的忙碌工作而引发的不满,这些工作不仅烦人,而且并不能促进他们的专业技巧,甚至非常耗时间。
上述的(薪酬)问题被公司的总顾问扭曲的动机所复杂化。他们通常想让公司的CEO知道他是如何仔细的监控公司的开支,即使有可能至少在一些方面失职,他依然寄希望于免于遭受老板就损失的责骂。以小时计费很好的弥补了双方的短板。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的总顾问都小有心计,在这之中,律师事务所基于不能全额收取费用的假定而定价,而公司的总顾问减少了他愿意为之支付的小时数。那时,他可以向CEO展示就律师事务所开出的账单挤出了水分。同时,通过以小时给予一家出名的律师事务而报酬,他可以向CEO保证,即使在输掉案件的情况下,已经让律师事务所为满意结果出现的最大可能性作出了尽可能多的必要的努力,而不是仅仅在开初给定一个固定的费率,由此可能引致对方在案件的工作方面马马虎虎。
可以想象,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一种不同的定价策略:在开初的时候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等到案件结束时,根据结果,工作量,或其他业绩衡量标准或者这些标准的结合作出上下的调整。律师事务所最常见的定价策略是成本加成定价,通常被认为是不经济的。然而诉讼是有风险的,成本加成定价减小了合约一方意欲走捷径的风险。如果对于公司总顾问的无效风险很大,他宁肯增加对律师事务所的支付也不会试图向CEO解释他同律师事务所达成的输掉案件的交易的报酬不是导致失败的一个因素,也不会说他从来不会因小失大。
虽然我所讨论的薪酬实例看起来是不高效的,这并不顺从“有改则进”的观点。他们会耗费成本,带来的净收益也可能是负面的。处于大量的不高效之中则是一种高效。换句话说,竞争市场包含大量不经济的事实并不是本质上的不高效。例如,即使卡特尔定价是不高效的,但当阻止这种定价方式的成本超过了收益,是没有人想去阻止的。从与竞争条件下的资源配置相比较而言的达不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个意义上来说,卡特尔依然是非高效的。我们必须生活在大量的非高效之中,但仍然是不高效.(完)












竞争之下的薪酬机制 April 07, 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