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这并不是一篇翻译,而是一个新闻概述+评论。深度阅读请见 Lawrence 的译作加评论)
苹果将在五月份推出不含数字版权管理(DRM -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的音乐下载服务。届时,下载音乐的音质会更高(256 kbps 对比现在的 128 kbps),并且不受播放器和播放次数的限制,而下载费用仅比现在贵三十美分(即$1.29/track)。值得注意的是,该服务包含了EMI唱片公司(世界四大唱片公司之一,另三家是索尼、环球和华纳)的所有数字音乐。
读罢这则消息,我不禁为苹果欢呼,为乔布斯欢呼!
自由,是互联网的灵魂,也是互联网世界的大势所趋。“不自由,毋宁死!”任何阻挡这个趋势的企图,都只是螳臂当车,蚍蜉撼树。
版权这种东西,我一向是不大以为然的。特别是跟互联网放在一起,就成了一个反动,一个革命了。苹果的新策略,以及 EMI 公司的首肯和合作,恰恰证明了,在互联网世界里,只靠死抱着版权,是行不通的。原来我说过,版权保护的,是商业寡头的利益。现在看来,它连商业寡头的利益都保护不了。仔细读读 Lawrence 的译文,一个很鲜明的数字对比:二十亿对二百亿。想必 EMI 也想通了这一点,识时务者为俊杰了。
开车回家的路上,突然冒出一个念头:所谓“虚拟现实”,我一直都是从“在计算机世界里实现对现实世界的模拟”这个技术角度来看的;现在,我突然意识到,也许我们该换成“现实虚拟”或是其他更恰当的词了。












苹果推出无数字版权控制的音乐下载
翻译:

拙尘 大学士 | Blog
这是一次关于翻译+评论+深度阅读的尝试。
04/22/2007
tzigane 状元 | Blog
現在的版權模式(甚至知識產權的模式)在互聯網的確行不通,也嚴重地限制了創作和知識流通,但這只是制度和模式的問題,版權本身還有重要的存在價值。
互聯網最偉大的地方,就是它能夠將創作人和使用者連在一起,造就以前不可能發生的交易。通過cc、gpl、甚至emi的去drm行動,網上的交易模式已經逐漸被改變,而這些交易都是建基在版權上的:沒有資產,又何來交易?
去drm當然是大勢所趨,但這次蘋果推動去drm,主要也是因為要平息歐洲諸國對itunes的壟斷指控吧。如果steve jobs真是那麼反對drm的話,蘋果其實早就可以像emusic那樣,賣非四大唱片公司的無drm音樂。
04/22/2007
拙尘 大学士 | Blog
嗯,我也不是说就不要版权了。只不过看不惯动辄就挥动版权大棒的做法。
以往的版权,由消费者被迫承担了大部,甚至还要承担侵权主体的罪名。而互联网推动的革命,就在于颠覆了这种不合理的体制,转而由唱片商或发行商来承担版权的主要责任。这就是进步!Jobs 也许不是真正的斗士。但他毕竟是第一个有勇气迈出这一步的人,是个智者!
04/22/2007
lawrence 状元 | Blog
关于版权,我想有必要提出的一点是,版权是个法律问题。而按照冯象先生的说法:法盲=非法律专业者。这样看来,在网上讨论版权的人里,有多少能算是非法盲呢?
我是法盲,所以只打算抄一段话,还是冯象的,出自他的《木腿正义》第一版前言:
「⋯⋯例如鄙人的专业叫『知识产权』,行外人士有时会莫名其妙地称赞它很热门、好赚钱云云。同行中也有沾沾自喜的,以为这四个字跟下一千年的知识经济攀了亲家。其实,知识产权既不出产知识,也非知识产出。版权、专利、商标、域名之属,不过是抄袭、盗版、仿制、假冒的另一副面孔--先抄先盗的先仿先冒的那位不允许后来的这位免费学他的样,这么一种越来越美国化了的制度而已。美国化也称全球化,美国的制度又名 WTO 世贸组织,是各国人民都在掏腰包买门票加入的。⋯⋯」
04/22/2007
lawrence 状元 | Blog
对了拙尘,上述留言当然不是针对你的。
04/22/2007
tzigane 状元 | Blog
最終使用創作成果的是消費者,由它們來承擔付給創作者的版權費也無可厚非,而「侵權」行為的人,也的確是消費者呀。創作人始終要吃飯,而我們這些消費者就是他們的米飯班主。互聯網所帶來的商機,就是讓創作人更容易直接從米飯班主處出糧,減低向各種中介人付出的服務費和保護費。
去drm,只不過是改變產品包裝,迎合顧客需要的銷售策略,並沒有改變創作人、唱片公司和網上商店等的版權價值鏈(value chain)。你所說的「不合理體制」是版權衍生的商業模式,要作出改變就要從整個音樂市場的商業模式著手。
我認為版權最有趣的地方,在於怎樣利用規章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來鼓勵創作、增加知識交流,從而促進人類文明發展,不是那些確立版權的規章法律本身。版權的主旨,就是要通過金錢和名譽上的利益,來鼓勵有識之士發揮創意,不斷創作、創新。法律所授的權利,怎樣將受權利保護的創作,應用在現在和未來的世界上,從而達到最大的得益,才是最值得探討的課題。
樓上引用那位馮象說得沒錯,現行的國際版權制度固然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抄盗仿冒這些行為也屢見不鮮。但是,難道他又認為這四種行為都應該「免費」嗎?比抄盗仿冒更常見,也更賺到錢的行為,是「學」— 了解別人成功之處,再加上自己的創新意念,做成一個新的產品。版權法所要保護的,就正正是這種行為呀。
04/22/2007
拙尘 大学士 | Blog
呵呵,Lawrence,你所录的那段话,深得我心。我也没有觉得你是针对我的。:) 就算针对我,所谓真理不辩不明,我亦只有心怀恭敬的份儿。:)
tzigane,你所说的,我承认是有理性、有逻辑的说法。但逻辑未必就代表“不反动”(原谅我的用词比较走极端)。我夫人在学校里教的一门课就与知识产权有关,但连她都承认,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质上阻碍了知识的传播、流通和使用,是落后于时代的。我很赞同你说的,“版權最有趣的地方,在於怎樣利用規章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來鼓勵創作、增加知識交流,從而促進人類文明發展”。
至于说到音乐等创作品的版权,我是这样看的:诚如你所言,“最終使用創作成果的是消費者”,但未必就应当由消费者来承担版权费用。以往消费者承担的,也不是版权费用,而是出品商和发行商的巨额利润,是为出品商和发行商的垄断渠道付帐。
我认为合理的模式应该是:出品商和发行商承担版权费用,这样也简洁明了(按照你的逻辑,出品商和发行商才是与创作者直接打交道的,为简单见,应该把版权费用限制在一级传播里);而消费者支付的,是出品商和发行商的渠道费用。互联网的作用,就在于迫使出品商和发行商放弃不合理的巨额利润,只收取合理的渠道费用和利润。所谓“盗版”,真正的根源,就在于存在这种不合理的巨额利润。
而软件版权,开源已经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即版权免费,服务收费。所谓“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这才是现代商业的准则。
04/22/2007
caohongwei 童生
我要音乐
07/0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