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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Important U.S. Laws Every Blogger Needs to Know

- 每个blogger都应当知道的12条美国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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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译作 每个blogger都应当知道的12条美国法律(上)

6272个读者 woogle @ yeeyan.com 07/26/2007 双语对照  原文 字体大小

译者:很值得一读的一篇介绍美国网络法律制度的文章,从中可以了解很多版权法的微妙之处。其实中国网络版权法的规定跟本文介绍的美国法没有太大差别,完全可以类比参考。最近的“娱乐基地诉百度”案就涉及到本文所介绍的”深度链接“、”缩略图“使用等问题。这篇文章一共介绍了与blogging最相关的12条美国法,篇幅较长,拟分两次译完,这是上半部分。
这一系列三篇文章已取得原作者合法授权,原作者禁止商业性使用,因此本文也禁止任何商业目的转载,且非商业转载请附上原文及原文作者、译文及译文作者的链接地址。



或许互联网给你的感觉还是如“拓荒前的美国西部”那样无组织,而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网络活动,尤其是blogging,逐渐被纳入到各个州的法律和联邦法的管制范围内。对于美国的bloggers来说,blogging已经成为真正的蕴藏潜在法律问题的矿地,而这个领域的法律的不稳定性也使得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将为bloggers解读在blogging过程中最有可能遭遇的12条美国法,并提出简单有效的窍门来引导bloggers避开有可能遇到的麻烦。

1、是否披露收了报酬发布文章的事实

过去五年间,blogger们发布的资源(包括比较可信的信息和一些推荐建议)开始逐渐取代传统媒体信息的地位了。这个发展趋势为广告客户提供了巨大的机会,他们让bloggers以发布文章或者加入链接的方式推广他们的产品和服务。考虑到bloggers群体发展的迅猛势头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美国法律开始将这个领域纳入管制范围。

相关法律解读: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了一个司法建议,规定那些以“口碑营销”方式推广产品、开拓市场的公司必须披露与“口述者”的合作关系。这个司法建议显然适用于blogging,据此,bloggers在为产品写使用报告和作宣传时必须注明他们得到了来自产品公司的报酬,即使他们所宣传的是事实,也得如此。
PayperpostReviewme 就是这样两家网站,他们为那些通过给产品写推广文章而挣钱的bloggers提供广告链接。依照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司法建议,payperpost和reviewme 的bloggers现在需要披露他们收钱写“推荐产品”文章的事实。其实除了这两家网站以外,在互联网上有一个庞大的“话题营销”产业,bloggers之间通过非正式的Email进行交易和支付。 FTC的司法建议同样适用于这些非正式的支付方式,也就是说私底下的支付也必须披露。但是,考虑到迄今为止,还没有blogger因为违反FTC的司法建议而被起诉,我们还无从判断FTC的尺度有多严格,还是说这个公告只是为了给行为人施加一定的压力。

应对措施:

1)如果你是收了报酬而发布信息,绝对不要声明自己的信息是客观的,不带偏见的。
2)让你的读者轻易的区分广告和由自己写的文章。
3).尽管FTC的“披露规定”看起来并不适用于广告链接,站长无需披露付费链接,但是,我们得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学者们正在讨论问题,他们认为按照电子商务法的发展趋势,FTC的规定适用于广告链接是迟早的事。

2.深度链接到底合不合法

相比较传统媒体而言,blogging的一个巨大的优势在与它的文章中包含一个可以直接把读者带到信息源头的链接。这个链接把读者引到另一个页面,这个页面可能在同一个网站的不同网页上,也可能是在一个新的网站上。尽管我们认为并希望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而链接在资源共享上所拥有的方便快捷的天然优势确实把互联网的开放性发挥到极致,然而链接并不是完全不受约束的,它同样处于美国政府的管制之下。

相关法律解读:

如今,链接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应对版权法以及深度链接。深度链接指的是一个blogger在它的网站上放置一个链接,这个链接指向的并不是一个站点的首页(例如:AvivaDirectory.com),而是那个站点里面的一个具体页面(例如:www.AvivaDirectory.com/successful-blog-launch)。
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所有的指向并不属于你的内容的深度链接。 不过,法庭曾宣称那些特定的、没有被正确引用的链接是违背州的法律的。因此,很明显,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给别人造成一种假象,以为所链接到的内容是你的网站的一部分的行为是侵犯版权的,它违反了州商业竞争法。 但是,如果你通过某种方式让别人一眼就看出你所提供的链接内容并非是自己站点的内容,你就是清白的。这方面最有名的案例是Ticketmaster诉Tickets.com.Inc. TicketMaster公司声称ticket所设置的链接绕过 TicektMaster的首页,直接从“后门”进入到TicektMaster的购票页面,这是一种典型的侵犯版权的行为。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庭宣判blogger深度链接侵犯版权和非法入侵的案例。

应对措施:

1)不要宣称某个网页或者站点是你的作品,除非它确实是。
2)把你的作品和别人的作品区分开来。
3)考虑到在blogging的实际操作中,深度链接是一个极其普遍的,或者说约定俗成的模式,如果你的深度链接指向的是其他bloggers的站点或新闻,通常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并非所有的blogger知道法律的规定,因此很有可能你会收到一封突如其来的向你表示抗议的Email 。如果你想做到万无一失,不妨给你想要链接的内容的站长发一封Email,表示希望得到他的链接许可,并且你可以在你的深度链接之后附上他的站点主页的链接。

3、图像和缩略图的合法使用

图像是让你的文字栩栩如生的一个重要方式,它可以抓住读者的注意力并使读者以最快的速度认可你的网站。通常,bloggers并不会亲自去制作需要使用的图像,而是直接使用从网上搜索到的或是买来的图像。未经许可直接从别人的网站上复制粘贴图画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反美国版权法的,这一点大家都知道,因此bloggers想出了两个替代手段来使用别人的图片:内部链接缩略图
通过内部链接,可以使外部图片显示在自己的blog上,看起来是像是自己网页的一部分,实际上,图像是从别的网站上传过来的。 缩略图,跟所链接的源图像是同一张图像,只是体积更小、质量更低。

相关法律解读:

很不幸,法律对内部链接的态度十分含混。法庭是从版权侵权和商标侵权两个角度来关注链接问题的,制止bloggers把别人的名称和商标占为己有是法庭的任务之一。以此来看,最安全的办法就是直接获得图像作者的许可,以CC协议的方式从Flickr获得图片,或者以低价从istockphoto购买免版税的图像。
法律对缩略图问题的态度较为明确。 只要你是按照标准化的规格生成事实上的缩略图,而不是简单的把图片的尺寸缩小一点,美国一个巡回法庭曾承认这是一种符合版权法的合理使用。

应对措施:

1)未经作者的许可,不要内部链接或者上传不属于你的图片。
2)如果条件许可,去购买或者使用遵守CC协议的图像。
3)虽然美国法庭认为缩略图是一种合理使用,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缩略图都必然合法。 法庭通过四个条件来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果法庭以没有达到这些条件为由判定一些缩略图不合法,请不要惊讶。

4、法律保护你的内容不被“偷走”

没有比你发现你辛苦了几个小时完成的文章未经你的许可一字不改的张贴在别的网站上更让人愤怒的事了。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那篇发布在别的网站上的文章在搜索引擎上的排名比你自己的还靠前。还好,版权法保护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你的作品被别人“偷走”了,你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

相关法律解读?

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就受版权法的保护。 你并不需要到美国版权局去登记或者注册你的作品,它们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你也可以主动到美国版权局进行注册公示,以使你的作品具有公信力。如果你坚信有人“偷”了你的作品,你可以以“侵犯版权”为由向行为人提起诉讼。法律对这种民事侵权行为作出了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你只要证明有复制行为的发生,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则在所不论。大多数成功的诉讼不仅获得了金钱赔偿,同时得以禁止行为人以后的侵权行为。
通常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你能否赢得了官司,而是值不值得去打一场官司。 一般而言,在发展中国家打这样一场官司是不切实际的,虽然你完全可以起诉对方,但是昂贵的诉讼费用会超出你从诉讼中获得的利益。

应对措施:

1)不要草率的说出别人“偷”了你的作品的话来。 你不一定非得到走上法庭去主张你的权利,但你至少可以发一封停止不法行为”的通知信。
2)在你网站的显著位置注上你的网页受版权保护的标示,这样可以提醒那些潜在的侵权者。
3)在你决定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比较一下你可能获得的利益和需要的花费。 如果得不偿失的话,聪明的你,不妨尝试以非讼途径补救你的权益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比如说向搜索引擎举报侵权者,或者干脆就让侵权者加上一个回访地址。

5、域名商标问题:

如果你刚开始写blog,你可能还没有自己的商标。 不过,那些大公司肯定有自己的商标。如果你所注册的域名之前已经被别人以商标的形式注册过,那么你不得不放弃这个域名。

相关法律解读:

1999年,议会通过了《反网域名称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这使得个人或公司以与自己名称或商标相近的名称注册域名更加容易。 无论如何,法庭判定商标侵权是一个持续漫长且昂贵的过程。 网际网路网络名称与域名管理机构(ICANN)决定通过实施《统一域名纠纷解决政策》(UDRP)使这一过程规范化、流程化。 依据这个规定,只有三点需要证明:
   a.商标持有人拥有商标。
   b.注册域名的当事人对对所注册的名称没有合法权益或者利益。
   c.域名已经被注册下来且有恶意使用的行为。
UDRP使得域名纠纷的解决更快捷、更经济也更广泛。 它同样也受到商标持有者的支持与好评。
有关商标纠纷最有影响力的案子要数Continental Airlines.Inc.诉Continentalairlines.com 。 在本案中,后者轻易地把旅客带到一个旅行站点,在那里向他们出售Continental Airline 公司的机票,并加收15%的手续费。 最后,法庭以Continentalairlines.com的域名侵犯了商标权为由把这个域名判给了Airline 航空公司。
与上面这个案例中的域名侵权事实十分的明确不同的是,很多bloggers的域名所面临的情况更加错综复杂。 比如说,法律条款中的“没有合法利益”和“恶意”的规定会使很多诚实的bloggers失去他们的域名。

应对措施:

   1) 不要用他人的商标注册域名。 靠抢注域名大发一笔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这种尝试只会浪费你的金钱和时间。
   2) 经常在线检索你的域名是否被注册为商标。
   3) 要知道免费的检索只能搜到一部分注册商标,况且世界上还不存在一份绝对完整的已注册商标的清单。 登记注册并不是获得法庭认可的商标的唯一必经程序。 避免侵犯“普通法上商标”最好的办法就是检索你的域名以及与你的域名近似的其他名称是否被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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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评论

  • 1.

    彼岸 榜眼  | Blog  | 07/27/2007

    这篇文章很有意义。woogle同学再接再励哦!

     
  • 2.

    刘佳 状元  | Blog  | 07/28/2007

    我想司法建议的解释是对的,参看下面的例子:


    North Carolina Law vs. What is Recommended

    North Carolina child passenger safety and seat belt laws are minimum standards and are based mostly on age. However, recommendations are based on the weight and physical development of the child which go beyond the law and are the very best you can do to insure your child's safety.

     
  • 3.

    woogle 榜眼  | Blog  | 07/29/2007

    谢谢各位对译文所提的意见,我认为合理的都已经改过来:)

     
  • 6.

    viviangel 童生  | 01/03/2008

    《下》什么时候 有。。。

     
  • 7.

    师北宸 状元  | Blog  | 01/25/2008

    我做法学毕业论文的论文题目就是超链接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当时看到深度链接是否侵权的时候我想当然的认为“我给你做链接怎么可能会侵犯你的权利呢”?当时没有深入研究这个问题,这篇文章的这个案例:“TicketMaster公司声称ticket所设置的链接绕过 TicektMaster的首页,直接从“后门”进入到TicektMaster的购票页面,这是一种典型的侵犯版权的行为。”算是为我解开了这个疑问,原来这的确是一种侵权行为。
    感谢woogle分享这么好的译文,受益匪浅

     
  • 8.

    woogle 榜眼  | Blog  | 01/25/2008

    看来译言上有不少法律人,不过倒是有一个共同特点:喜欢钻研网络法、尤其是网络版权法。

     
  • 9.

    jefflin 贡生  | Blog  | 06/26/2008

    期待下文。

     
  • 10.

    domainwiki 童生  | Blog  | 09/28/2008

    防止网络诈骗,这些法令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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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百科:http://www.domainwik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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